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党和国家的声誉与执政能力。因此,严格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对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纵观新中国成立70年来,从以“食品卫生”管理向“食品安全”管理的转变,从没有“食品安全”概念到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从建立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到确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无不体现出党和国家“执政为民”和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患难”的使命感、紧迫感与责任担当。
但是,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所暴露出的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很突出,尤其是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还未得到根本解决。这就说明,“食品安全监管”任重道远,还需全民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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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意识的日益加强
坦率地讲,我国与美国、英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对“食品安全”的认知来之较晚,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也自然相对滞后。在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逐渐“冒出来”且不断加剧的问题,也是逐渐引起党和国家日益重视并逐步得到加强治理的过程。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确立了以农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支撑建立现代化工业强国的宏伟目标。食品产业作为农业产业的一个延伸,被定位为“农副产品”,纳入工商业范畴。
新中国成立初期,随着我国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即“公私合营”的实施,原来由私人经营的食品和饮食行业,逐渐由国营企业来主导,并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工业化体系的重要保障部门。不以盈利为目的企业性质,抑制了国营食品企业的各种冲动。所以,即使在没有食品安全监管立法的情况下,国营企业的食品生产和经营没有出现过重大问题。
1978年,我国迎来了改革开放。计划经济时代结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始建立。食品和饮食行业迎来了巨大变革,民营、个体工商户等多种形式的食品生产、流通、销售以及饭店、饭馆、大排档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给开放的市场带来一片繁荣景象。
1979年6月28日,《人民日报》在头版显著位置刊发了一条消息:我国决定与外资合营某些企业,并为此起草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今天看来,这部法律虽然带有历史痕迹和计划经济色彩,但仍以其开创性、奠基性为我国打开国门、引进外资提供了可靠的法制保障,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1980年4月10日,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国家外资委发放的中外合资企业第“001号”许可的“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批准成立,并于5月1日正式挂牌运营。这既是全国首家中外合资企业,更是全国首家中外合资食品生产企业,在国内外产生了深远影响。
随着改革开放脚步的不断加快,食品和饮食行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其质量与安全问题也日渐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点问题之一,让各地的工商和卫生管理部门头疼不已。
2004年,在卫生部通报的381起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中,因有毒动植物引起的食物中毒有140起,占总数的37%。这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极大地降低了民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程度。
2007年4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的学习会议,首次学习讨论了“我国农业标准化和食品安全问题研究”。会议提出,保障食品安全,必须树立全程监管理念,要切实抓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支撑体系,搞好食品监测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这次会议,为我国食品安全改革指明了思路和方向。
2008年的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2011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双汇集团“瘦肉精”猪肉事件,以及随后的台湾塑化剂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沈阳毒豆芽事件等等,在震惊全国消费者的同时,也极大地提升了民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尤其是发生在2011年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使得食品安全问题成为2012年网民最关心的五个热点话题之一。
据中国社科院社科文献出版社和上海交通大学舆情研究实验室联合发布的《2013舆情蓝皮书》报告显示,从2010年到2012年3年间舆情事件的数量呈不断飙升之势。其中2012年1593起社会舆情案例样本中,影响较大的企业财经类舆情有379起,占比23.8%,代表性案例包括毒胶囊事件、白酒塑化剂风波、老酸奶明胶事件、恰恰瓜子喷香精事件、肯德基速成鸡事件等。
2014年,又先后爆发了上海福喜、兰州自来水苯超标等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
这一波又一波的食品安全事件,推动民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和要求愈来愈高,也促使我国对食品行业的管理逐步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来加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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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的法治建设
事实上,党和政府对食品行业的监管,历来都没有放松过。
从1953年起,“食品卫生”的概念就在我国开始出现,并延续使用了数十年。比如,卫生部在1953年颁布的《关于统一调味粉含麸酸钠标准的通知》和《清凉饮食物管理暂行办法》里,对“食品卫生”作出了规定;在1954年下发的《关于食品中使用糖精含量的规定》和1957年下发的《关于酱油中使用防腐剂问题》中,对“食品卫生”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1964年,国务院转发了卫生部、商业部等五部委制定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标志着我国“食品卫生”管理走向规范化,向着法制化管理的目标迈出了第一步。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标志着我国食品卫生管理全面进入了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我国第一部食品卫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其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2003年,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设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赋予其承担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和协调、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的职责。
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首先在大米、食用植物油、小麦粉、酱油和醋5类食品行业中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第二批10类食品肉制品、乳制品、方便食品、速冻食品、膨化食品、调味品、饮料、饼干、罐头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2004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新要求: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对农业、质检、卫生、工商、食品药品、发展改革和商务等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划分。同时,商务、出入境、公安、城管等部门也分别承担了一些相关职责。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既填补了《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法律空白,也实现了法律的相互衔接。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是指供人食用、饮用的各种成品、原料,以及那些按照传统既属于食品又属于中药材,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物品。
2010年2月6日,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设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工作,提出重大监管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但是,并没有改变“多部门分段式”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李国强认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的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其好处在于,职责简单而明确,有利于各司其职,然而弊端也显而易见,造成了多头执法或是监管链条断裂。
李国强直指,“几个部门都管不了一头猪,十几个部门也管不了一桌菜”的现实让这种监管体制颇受诟病;“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爆发,虽然找到了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的源头,但原奶收购这一奶制品生产中的重要环节,却不知道归哪个部门监管,奶粉生产的源头,在监管上竟然是个空白点。
2010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外公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指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始终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摆在突出位置,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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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上升为国家战略
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召开。自此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更加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把食品安全放到民生问题和政治问题的高度来抓。
2012年6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通知;2013年3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设立)更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意味着食品安全“多头分段管理”的“九龙治水”局面结束。
从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经过1年半的时间,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三易其稿后,《食品安全法》终获通过。从法理理念上来看,主要是实现了从以“食品卫生”管理向“食品安全”管理的转变。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修订新版《食品安全法》。这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重典治乱。比如,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最大亮点包括以刑事责任为先、最高处罚30倍、增加行政拘留、五年市场禁入、多次违法吊销许可证、网购食品出问题网站赔偿损失、惩罚性赔偿最低1000元、确立首负责任制等。
2017年2月14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提出到2020年,食品安全抽检覆盖全部食品类别、品种。国家统一安排计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的食品检验量达到每年4份/千人。其中,各省(区、市)组织的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不低于每年2份/千人;无公害农产品种植面积增加2000万亩。其中专门提出食品安全重点科技工作。与此相应,原科技部也设立了《食品安全关键技术》重大专项。
2017年6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指出,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普及营养健康知识、优化营养健康服务、完善营养健康制度、建设营养健康环境、发展营养健康产业为重点,立足现状,着眼长远,关注国民生命全周期、健康全过程的营养健康,将营养融入所有健康政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营养健康需求,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为建设健康中国奠定坚实基础。
与此同时,为了适应“互联网 ”飞速发展,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网络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形成了自上而下,由国家食品安全法律、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相互联系、相互呼应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2018年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这既标志着市场监管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也是食品安全监管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不再由各部门各管一段,而是建立了从农产品种养殖、生产、储藏、流通直至餐饮环节的全过程严格监管机制,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法治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强调了以社会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作为监督食品安全的重要补充,共同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弥补行政监督的不足和滞后。
2018年1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2018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制定了食品相关产品标准及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及检验方法标准等,更加严格的标准会使食品安全行业更加健康发展。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对《食品安全法》作了修正。这成为保证食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法典,对食品监管、食品行业发展以及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带来直接影响。
2019年2月21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规划》要求,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划》提出,到2020年,食品安全治理能力、食品安全水平、食品产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主要实现以下目标:食品安全抽检覆盖全部食品类别、品种;农业源头污染得到有效治理。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7%以上;食品安全现场检查全面加强;食品安全标准更加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和技术支撑能力得到明显提升,进出口食品检验检测能力保持国际水平。
业内人士认为,纵观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下了很大气力抓食品安全,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好转,食品安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是,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还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各种食品安全隐患依然存在,人民群众仍然有很多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