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生态环境部对外发布《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领域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制度。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的新规是根据去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而制定的。此外,还结合了生态环境部门已有的相关制度建设情况,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具体化衔接和重点强调。
“近年来,基层行政执法工作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环境执法信息公开力度不够大、执法过程不够规范等。”该负责人表示,“三项制度”聚焦执法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从加强制度建设和严格制度落实入手,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了基础性的统一规范。在生态环境系统全面推进“三项制度”,对规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为,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实施意见》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2019年年底前,制定完成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权力和责任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等相关配套规定,形成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并全面推行。
根据《实施意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不同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情况、执法环节,通过合法、恰当、有效的文字、音像等方式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按规范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具体包括,一是规范文字、音像记录,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制作文书模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全程使用执法记录等。二是妥善保管储存,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有源可溯。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制度,强化对全过程记录的刚性约束。
此外,《实施意见》还提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具体要求包括,一是明确审核机构,要单独设立法制工作内设机构或设立专门的法制审核岗位,按规定配备法制审核人员。二是明确审核范围,要根据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三是明确审核内容,审核内容重点包括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使用、自由裁量权运用等。四是明确审核责任,要结合实际确定本部门法制审核流程,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