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发布时间:2007-12-28 |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我国拟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刘奕湛、周婷玉)针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公布的信息有的不够科学、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等问题,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草案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消费者恐慌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统一发布。
草案规定,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准确,并对不安全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消费者恐慌。
草案同时规定,本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公布。
我国拟立法确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 刘奕湛、周婷玉)食品安全法草案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从生产和经营两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草案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并记录通知情况。
草案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食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我国拟立法建立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 隋笑飞、周婷玉)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对建立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做出了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要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通过确立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等制度,引导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以形成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纪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中国拟通过立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链条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 周婷玉、邹声文、隋笑飞)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召回制度……26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拟通过确立一系列制度,建立健全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链条。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介绍,中国现行食品卫生安全实行分段监管,如农业部门监管初级农产品生产,质检部门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工商部门监管食品流通,卫生部门监管食品消费等。
“这有利于各司其职,但实践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等不属于任何一个环节的事项则出现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的现象。”曹康泰说。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陈君石就指出,中国缺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导致“红心咸鸭蛋”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许多消费者因为听不到权威的声音而无所适从。
为弥补这一缺失的环节,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而在食品标准制定方面,中国也没有统一。曹康泰说:“目前就存在一种食品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的问题。”为此,草案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有关食品的强制性标准。
此外,长期以来,中国习惯于让政府监管部门把关食品安全,而把生产经营者置于被动地位。
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顾问方有宗教授指出,中国约45万个食品生产者、288万多个食品经营者,让监管部门来保障所有的食品安全问题容易出现防不胜防的尴尬。“事实上生产经营者才是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为了矫正这一“变形”的环节,草案确立了一系制度,着力强化生产经营者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责任。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制度、食品标签制度、索票索证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等。
同时草案还加大了对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等,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外,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并吊销其许可证。而现行的食品卫生法中最高罚额只有违法所得的5倍。
曹康泰说:“确立这一系列制度,可以规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重质量、重安全、重信誉、重自律,以形成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
此外,为确保食品安全,草案对食品的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都有针对性地确定了有关制度。如草案规定,食品标签、说明书、包装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安全的食品等。
食品安全法草案:生产经营者须建立索票索证制度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 周婷玉、隋笑飞)为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相关条款要求生产经营者建立索票索证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记录制度,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出厂的检验报告或者其他有关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草案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对已经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应当查验食品安全监管码;对尚未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应当查验供货者有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有无食品出厂的检验报告或者其他有关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我国拟立法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 隋笑飞、周婷玉)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进一步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草案对故意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这类动物肉类的制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草案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
草案规定,对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法草案允许食品添加部分中药材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 周婷玉、吴陈)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草案规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制定、分布。
销售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者生产食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经检验合格。食品生产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向县级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我国拟立法改变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 隋笑飞、周婷玉)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高监督管理效能,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对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有利于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对改善食品安全状况,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这种体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是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等不属于任何一个环节的事项,由哪个部门负责不够明确,客观上又产生了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的现象。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
草案同时规定,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