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推出“过期提示”量化标准
发布时间:2007-12-18 | 信息来源:武汉快讯
长江网讯 楚天金报 临近过期的食品,超市应明确提示,并放置在特定货架销售。
上月初,国家工商总局下发《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超市等大型卖场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
昨日,武昌工商分局在对辖区内部分大型超市对临近过期的食品的销售情况进行突击检查时强调:即将过期的食品,超市应有明确提示。由于“即将过期”这一概念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各种食品的保质期长短不一,如盒装牛奶的保质期可达12个月,而一些超市自制的卤菜等,保质期只有1天。对此,工商指出,对自制熟食等一般不做强制要求;但对保质期在6个月以上的一般包装类食品,若进入保质期最后3个月仍在销售的,须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标明食品名称、保质期等,明确提示,并将其摆放到专门的柜台。
武昌、江岸等区工商部门昨对辖区市场检查发现,对已到保质期三分之二时间或进入保质期最后3个月的食品,多家大超市已下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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