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明年试行 零售商收货后60天内须付款
发布时间:2007-12-12 | 信息来源:云南日报网
最近,昆明华曦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鲜蛋部经理孙以城,正在密切关注《昆明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因为这项新规中有许多条文与他们息息相关:大商场、大超市等零售商向供货商支付货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收货后60天;零售商将被禁止收取包括“进场费”在内的11种费用……记者昨日从昆明市商务局获悉:经过30天的公示后,上述新规将在明年1月正式实施。
零售商不得要求最低价
这项新规鼓励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交易中采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同时《细则》还规定零售商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要求供应商提供给自己的商品为所有供货价格的最低价;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供应商也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损害零售商商业信誉的行为。
鲜活食品10天内须付款
针对供货商反映较强烈的货款拖欠问题,《细则》明确道,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根据商品的不同属性,部分商品的最长付款期限如下:
鲜活食品货款支付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天;保质期在60天以内的商品,付款期限最长应提前在保质到期日的前10天以上;代销商品售后付款的应于每月25日作为结账付款日。
11种收费被叫停
值得关注的是,《细则》还规定了11种禁止收费项目。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一、以供应商的商品进入零售商的经营场所为由收取的费用;二、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三、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或对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四、零售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改造、装修时,对一般供应商收取的改造、装修费,供应商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五、未提供促销服务而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等为由收取的费用;六、以供应商提供新商品为由且未提供促销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七、因零售商的原因造成退货的,以供应商未按期办理退货为由而收取的仓储费用,但供应商与零售商有约定的除外;八、以提供结算方式为由,而收取的结算网络维护费用;九、零售商以将供应商的商品摆放在更好的位置或者分配更多的货架为条件,直接或者间接要求供应商支付相关的费用,但另有合同约定或与促销有关的费用除外;十、以经营场所产生营运费用为由,要求供应商承担的费用,供应商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十一、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举报。市商务局:3167137、市工商局:12315、市价格监督检查局:12358、市国家税务局:4122166。 本报记者 韩健(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