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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03 | 信息来源:商务部
   为贯彻国务院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日前,商务部下发了《商务部关于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的通知》(商改发[2007]199号),全面启动零售行业节能降耗工作。   

  《通知》要求,要重点抓好营业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百货店、专业店的节能降耗。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太原、沈阳、青岛、武汉、广州、西安10个城市作为试点。通过建立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做好企业能耗评价工作、加强交流与培训等措施,从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加强能耗管理、开展建筑节能和开展抑制过度包装等方面全面推进零售业节能降耗工作。   

  6月13日,商务部再次下发《关于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精神,通过严格控制空调标准、落实空调节能管理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和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推进商务系统办公场所以及商场、超市、餐饮、宾馆等营业场所科学使用空调,节约能源资源。  


  附:商务部关于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进商务领域节能降耗,商务部决定在零售行业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以转变零售业增长方式和倡导科学消费为核心,以建立零售业节能降耗长效机制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以健全法规、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强化宣传为手段,形成政府大力推进、市场有效驱动、企业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的零售业节能降耗工作格局,为实现“十一五”时期节能减排目标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企业自主、政府推进的原则。将节能降耗工作与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和提高经济效益相结合,将政府宏观指导、政策激励和完善监督服务相结合,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和引导企业自主开展节能降耗行动。  
  坚持突出重点、带动全局的原则。通过选择目前基础较好的一些地区开展试点,以一定规模的大型零售企业为监测重点,将试点与示范相结合,树立典型,积累经验,带动工作全面展开。  
  坚持量化指标、考核监督的原则。制定节能降耗的指标体系和考核方法,确保目标落实到企业,同时加强考核监督,密切跟踪企业节能降耗进展,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  

  三、目标和内容  
  通过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到2010年,力争实现零售业万元营业额能耗降低20%。内容主要是:  
  (一)开展节能技术改造。重点推动企业做好照明、空调、电梯及其他耗能设备的节能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业使用节能灯具、变频空调、节能型冷藏设备、自动控制扶梯等节能设备和技术。商务部将组织编制《超市节能标准》、《零售业节能降耗技术、产品目录》,引导企业选择节能设备和技术,开展节能降耗工作。  
  (二)加强能耗管理。引导和推动企业加强能耗的统计分析和成本核算,制定节能目标和措施,加强经营能耗考核,总结推广先进节能措施和管理模式。  
  (三)开展建筑节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零售场所室内温度控制;引导企业对现有商用建筑进行保温、隔热及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等方面的能效系统设施改造;新的大型商业建筑要符合建设部发布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四)开展抑制过度包装专项工作。充分发挥流通环节对生产和消费的引导作用,加大宣传引导,大力倡导节约风尚,使广大消费者充分认识过度包装对资源消耗、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倡导零售企业销售“适度包装商品”,引导生产企业实行“绿色包装”。在全社会逐步形成崇尚节约、科学消费的良好风气。同时加快组织制定《食品预包装规范》等相关标准,促进生产和零售企业抑制过度包装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加强能源消费信息管理工作,逐步建立以水、电、气等单项能耗指标和“吨标准煤/万元营业额”、“吨标准煤/万平方米”等综合能耗指标相结合的零售业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做好对重点零售企业能耗数据的统计和分析,逐步建立一套零售业能耗统计、监测和分析平台。  
  (二)做好企业能耗评价工作。抓好零售企业能耗情况的摸底工作,摸清和掌握不同零售业态的能耗水平。在此基础上,对零售业在节电、节水、节气、节材、引导树立节约型消费等方面所采取的技术、管理措施及节能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内容依据《“节约型零售企业”评价规范》,见附件2),树立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节约型零售企业。  
  (三)组织实施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在开展节能诊断、节能潜力分析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零售企业开展节能项目改造,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制”,抓好一批示范项目,树立节能降耗典型,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创建节约型企业。  
  (四)加强交流与培训。积极组织开展多层次的节能降耗培训,强化节能意识,努力提高节能降耗工作技能和管理水平;积极开展经验交流活动,及时总结推广节能降耗的好做法、好经验,促进相互间的学习与借鉴。  
  零售业节能降耗在一些地区已有一定基础,为更好地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商务部决定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太原、沈阳、青岛、武汉、广州、西安10个城市作为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的试点,成立由部内相关司局、中国商业联合会等单位组成的工作组,重点抓好营业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百货店、专业店的节能降耗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以点带面,逐步展开。各地可根据商务部对“零售业节能行动”的整体工作部署,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的一至两个城市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有步骤、分阶段地实施。  

  五、近期工作安排  
  (一)制订方案。请你们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零售业发展特点,制订本地区“零售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于2007年6月5日前将方案报商务部(商业改革司,下同)。同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二)组织实施。从2007年6月份开始,各地要根据商务部“零售业节能行动”整体工作部署和各地制订的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各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按商务部《零售企业能耗情况调查表》(附件1)的要求,对营业面积10000平米以上的超市、百货店、专业店等重点企业2006年的能耗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调查表格请于2007年7月30日前报商务部。同时,参照《“节约型零售示范企业”评价规范》(试行)、《“节约型零售企业”申报表》(附件3),在本市组织开展“节约型零售企业”评价、节能先进管理模式总结工作,并将本市确定的示范企业名单及相关评价材料于2008年1月底前报商务部。商务部将根据各试点城市的申报材料确立一批节约型零售示范企业。 
  (三)宣传引导。各地要紧密结合6月份全国节能宣传周,组织开展以节约用电、抑制过度包装和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袋等为内容的多种形式宣传活动,努力营造零售业节能降耗的良好氛围,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四)推广经验。各地要对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的情况、效果进行分析总结,并做好节能降耗典型企业和先进管理模式、经验的总结推广工作。商务部将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活动,总结节能降耗先进管理模式并加以推广;同时,对各地和试点城市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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