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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法规解读: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发布时间:2006-11-14 | 信息来源:中国食品产业网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如何理解这条规定呢?贵港市商务稽查支队负责人指出,为配合该《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将在全市推出“询问制”、“明示制”等相关配套措施进行监管,凡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者将加重处罚。“询问制”,即酒类经营者在面对未成年消费者时要询问其年龄、用意,在对其年龄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可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同时,还要求流通领域酒类经营者实施“明示制”,即将“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明示,放在各经营酒类的消费场所,如酒吧、超市酒类产品柜台及各酒类产品零售店的明显位置。没有做到以上两个要求的酒类经营者一经查实,都将受到相应处罚。同时还将与教育部门进行沟通,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从根本上节制这一不良嗜好。
     
      因此,贵港市商务稽查人员提醒卖酒的、喝酒的注意:卖酒的把酒卖给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最高可罚款2000元;喝酒的如果是未成年人,也将会受到相应的教育。所以说,酒不是谁都可以喝得到的,如果年龄没到,想喝都没人卖给你。同时,那些实际年龄已经27岁而看上去却只有17岁的人,最好随身带着身份证,否则,喝一两盅可能会有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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