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牛奶买到手就到保质期 沈阳一超市赔400元
发布时间:2011-09-07 | 信息来源:华商晨报
牛奶刚刚买到手就到了保质期的最后一天,买主陈先生很郁闷。
昨日9时30分,市民陈先生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箱标价68元钱的盒装牛奶,要喝的时候陈先生才发现这箱牛奶的生产日期是2011年1月6日,牛奶的保质期是8个月,而昨天恰好是9月6日,即8个月保质期的最后一天。
拿着刚买的牛奶,陈先生找到了超市的销售人员,要求超市参照处理销售过期产品的相关规定退货,并按照购买金的十倍进行赔偿。
对于陈先生的质问,销售人员表示不能对陈先生予以赔付,因为陈先生并没有因为饮用这箱牛奶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
非要等到出事了,超市才能赔偿么?陈先生不满意销售人员的解释,并坚持10倍赔偿。
昨日记者赶到现场时,陈先生正在等待午休的销售人员给自己一个说法。13时,经过协商,陈先生拿到了超市的赔偿金400元。而超市中也已经没有该日期生产的牛奶在售。
对于这箱临过期牛奶的售出,超市的销售人员表示,超市一般会根据不同产品保质期的长短提前降价促销,马上到期时就会进行下架处理,“陈先生买的这箱牛奶售价68元就是促销价格,原价是80元一箱”。销售人员表示,这箱生产于2011年1月6日的牛奶应该已经下架,意外售出属于工作中出现的疏漏,以后超市将加强在商品管理工作方面的力度,避免类似情况的出现。
辽宁诚铭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大军介绍,《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中,规定食品的保质期应严格遵守相关卫生和质量标准的规定,上架销售的食品必须严格控制在保质期内,做到先进先出,并为消费者预留合理的存放和使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