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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场疏忽进货手续成被告 涉嫌侵权销售
发布时间:2010-10-02 | 信息来源:重庆晨报
  重庆市五中院法官昨日特别提醒各大卖场:销售音像制品时,商场一定要在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协议时,明确供货内容,并对相关音像制品的知识产权进行必要的初步审查。 

  据悉,从今年6月至9月,重庆某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及各门店、重庆某超市有限公司均被指控销售的音像制品是盗版的侵权产品。真正的著作权人或者相关人员发现后认为: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公开销售原告享有著作权或邻接权的电影作品的盗版音像制品,侵犯了原告对该电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或音像制品独家发行权,并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还应该销毁其销售的盗版音像制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商场方面均解释称:他们也是从供货商那里进货来的。法官提醒说,在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协议时,双方一定要明确供货内容和相关的权利义务,同时,商场还应该对相关音像制品的知识产权进行必要的初步审查。这样才能让自己免责,并保证为消费者提供正当合法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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