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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网购法下月实施 违规最高罚3万
发布时间:2010-06-02 | 信息来源:北京商报
  网购行业不再无法可依。昨日,工商总局正式出台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该《办法》重点强调了网络交易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原则,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个人开网店须“实名制” 

  对于外界此前关注较高的“开网店须工商注册”等问题,《办法》明确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既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其中,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也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 

  对于此规定,记者从淘宝方面了解到,目前淘宝网上的个人卖家注册店铺和支付宝,一律实行实名制登记,个人网店“实名制”的政策对淘宝平台的卖家没有影响。不过有人士称,网店“实名制”将对一些中小平台产生较大影响。 

  消费者可要求网商出具购货凭证 

  《办法》根据网络消费特点,从消费者有效识别网络经营主体真实身份、交易凭证、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等几个方面做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其中,《办法》提到,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网商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采取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服务。同时,《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和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对于消费者比较关心的网络消费凭证方面,《办法》规定,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经营者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网络交易平台“无作为”最高罚3万 

  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商品及有关服务集中交易的场所和空间,网络交易平台交易秩序是否规范、有序,直接关系到网络商品交易能否健康发展。目前大型网购交易平台主要有淘宝、腾讯拍拍、百度有啊等,此外还有一些新兴的网购交易平台和区域性的网购交易平台。 

  在维护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秩序方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为此,《办法》具体规定了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办法》明确指出,网络交易平台要承担交易主体经营资格审查、登记、公示等责任;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规章制度。其中,申请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网络交易平台须至少保存60日。 

  同时,网络交易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有证据证明平台商家具有侵权行为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此外,网络交易平台还要承担保存交易信息、制止违法行为,并报告、协助、配合查处违法行为。 

  根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违反规定不对平台上的网商实行实名登记和资格审查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吴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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