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卖货高于海报价 被诉欺诈
发布时间:2009-03-12 | 信息来源:法制晚报
原告:一袋香肠多2.72元要求赔2000余元 法院:超市无主观故意不算欺诈但应退多收款
刘先生买了9袋特价香肠送给朋友,后来发现其中一袋比广告价格高出了2.72元。较真的刘先生为此以欺诈为由将超市告上法院,索赔双倍赔偿及相关损失2000余元。
记者上午获悉,西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超市退还多收的2.72元价款,并赔偿刘先生合理诉讼支出800元。
2007年8月30日,黑龙江人刘先生到北京西城区新街口一家超市购物时,看到宣传海报上写着“加增牌”广味香肠正在进行促销,价格为每500克19.8元。
刘先生说,他当天便购买了9袋加增牌广味香肠送给云南来京的朋友,但朋友回云南后发现同样的香肠有的单价19.8元,有的单价22.5元。
刘先生认为,该超市的行为已构成欺诈,便将超市告上法院,要求双倍退还购物款,同时要求超市赔偿交通费、住宿费等诉讼支出,共计2000余元。
对此,被告超市辩解称,该超市的确在上述期间对加增牌广味香肠进行过促销,但刘先生不能证明是在促销期间购买的香肠,香肠与购物小票不相对应,而且刘先生未能出示购物发票。
因此,超市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超市销售给刘先生的加增牌广味香肠单价高于宣传海报标注的价格,应将差价款退还原告。
由于超市不存在主观故意,因此上述行为不构成欺诈,刘先生要求超市退货并增加一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由于超市方的工作失误,致使双方产生纠纷,超市应负担刘先生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同时刘先生亦负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现刘先生要求超市赔偿其交通费、通信费的数额过高,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超市退还多收的2.72元价款,并赔偿刘先生交通费及通信费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