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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内张贴信超市向顾客道歉
发布时间:2009-02-28 | 信息来源:法制晚报
    一女士购物后 遭工作人员检查 认为被街坊等人看到 起诉索赔精神损失 法院一审判决——— 

  本报讯 王女士在超市购物时,因被怀疑偷撕价签而遭检查。 

  日前,西城法院一审判令超市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道歉信,向王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元。 

  2008年2月21日,王女士在西城区新街口一家超市购物,在款台结账后,被超市的工作人员拦下。 

  据王女士称,在被超市怀疑后,她当时要求在现场核实一下所购物品与货款是否相符。 

  但工作人员认定“有问题”,强行推搡她至保安办公室,对她的包进行了强行检查,之后又将她所购物品到销售柜台复称重。 

  后来,另一人把物品交给王女士称:“没有事了,你可以走了,是秤出了问题,已经罚他们款了。” 

  王女士说,她被强行推搡的途中,先后被街坊和原单位领导看到。 

  协商未果后,王女士将超市告上法院,要求公开登报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元等。 

  超市称,当天工作人员看见王女士在买完商品称重后,将袋子上的价签撕掉。之后王女士还购买了其他商品。 

  王女士交完款后,工作人员发现门禁响了,就要求她出示购物小票,并让其随工作人员去称重。 

  超市认为,该单位并没有推搡及其他侵权行为,王女士的社会评价也没有因此而降低,故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道歉范围确定为店内显著位置 

  超市在没有确切证据表明王女士有过错的情况下,即在超市门禁处将其拦下,并让她去办公室解决问题。 

  该超市处于王女士住所附近的繁华区域,超市的行为足以使当时在场的其他顾客产生误解,认为王女士有不检点的行为存在。 

  这种误解也足以对王女士的名誉产生负面影响,超市应赔偿精神损失费500元。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王女士要求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显属不当,具体范围法院最终确定为店内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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