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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受贿员工获轻刑 多为两年以下徒刑
发布时间:2008-07-01 | 信息来源:北京晨报
  昨天下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家乐福员工受贿案在朝阳法院进行了宣判,法院认定检察机关对8人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指控成立,除了30岁的原家乐福公司北京分公司商品部生鲜处肉课谈判员刘勇被处以5年的最高刑期以外,其他7家门店的精肉课课长分别获刑1年至两年不等。因为这8人均是去年7月被收押,其中被判1年刑的到本月31日就可释放。宣判后,刘勇表示要上诉。

  刘勇等人收受的黑钱均来自北京华都肉鸡公司和北京资源亚太食品有限公司。法院查明,2007年2月至7月期间,刘勇利用其负责确定家乐福公司各门店肉类产品价格和供应商的职务便利,以为北京资源亚太食品公司谋取利益向该公司索要好处费、“销售返点”共计89000元。2005年5月至2007年7月期间,他还多次收受华都肉鸡公司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5190.46元。

  法院认为,刘勇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向他人索要财物;并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其他7人获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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