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塑料袋来源不明罚2万 广东将全面清查
发布时间:2008-05-27 | 信息来源:南方都市报
广东省工商局昨天(26日)明确表示,6月1日后将对市场塑料袋的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清查行动,塑料袋不得隐含在商品总价内合并收费,需单列收费,凡无偿提供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袋最高可罚1万元。市工商局也表示,超市塑料袋来源不明将被处罚2万元。
省工商局相关人士介绍,工商部门将从6月1日至8月1日,对生产、销售塑料购物袋的经营者开展一次全面的集中清查行动。
工商部门表示,塑料袋价格由商家自主制定,但不得有下列三种行为: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此外,超市、商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单据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和价款,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场必须要保证塑料袋来自正规渠道。”广州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6月1日“限塑”之后,市场所销售的符合规定的塑料袋必须向合法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或批发商进货。超市、商场应该向其索取相关证照,并在进货后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相关执法部门查验。
该负责人称,“如果发现超市所使用塑料袋来自地下工厂,将可能被处以最高2万元的罚款。”该负责人还强调,6月1日以后,如果有超市采取一些所谓“内部规定”,不让自带环保袋和购物袋的消费者入场,或者设置重重障碍故意为难消费者,消费者可以直接向12315投诉中心投诉,工商部门将对之进行处罚。
(南方都市报 庄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