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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代表家乐福谈赔偿是一种“错位”
发布时间:2007-11-14 | 信息来源:潇湘晨报

  “11·10”重庆家乐福踩踏事故的死者杨素绣的亲属代表,与重庆渝碚路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人就死者的赔付问题进行了第一次磋商,但赔偿数目双方差距太大,赔付工作陷入僵局。此事件的另外两位死者的赔付,由天星桥街道办、社区来负责,在这次协商中也出现分歧。11月10日,重庆家乐福沙坪坝区店在10周年店庆促销活动中,原价每桶51.4元的5升装菜籽油只卖39.9元,引发踩踏安全事故,造成3人死亡。(《成都商报》11月13日)

  对此,笔者有不小的疑惑:这次事故的责任方是重庆家乐福,赔偿问题怎么能让街道办和社区出面商谈呢?是政府派出机构主动担当责任?还是受商场委托或者是受害人要求的?

  显然,作为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虽然事情发生在自己的辖区,根据社会管理要求应当行使必要的职权,但是,不可能主动去代表事故责任方或受害者进行关于赔偿之类的谈判。比如上个月上海乐购超市发生踩塌伤人事故和其他城市的类似事故,都没见公权直接代表商家和受害者进行谈判。这不说明行政“不作为”,而是因为:赔偿谈判是当事双方的一种协商过程,没有双方或者合法代理人的直接对话,往往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表达,法律效力也值得怀疑。

  有人也许要说,是不是受害人要求政府出面代表商场进行赔偿谈判的?这样的情况也不是没有。比如在事故责任方“不管”或者“无力”时,受害人有可能要求当地政府机构出面。此时,政府当然应当出面,因为在这类事故的善后工作中,政府负有引导、督促和监督双方的责任。但在这起事故中,显然不太可能———家乐福是全球知名零售企业,不会也不可能在已经发生的悲剧面前“赖着”“躲着”。

  极有可能的原因是,基于本次事故影响很大,当地政府将其作为公共安全事故的“重大”级别来启动“应急程序”。而家乐福又是全球知名企业,在重庆当地经济发展天平上颇有分量,所以政府机构前所未有地全程介入。这从事故发生到现在的诸多迹象(比如当天下午就通报事故,组成几乎包括全区所有部门行政负责人在内的处理事故“领导小组”等)都可以得到一些佐证。这样的积极介入固然体现政府重视和反应敏捷,但也不应该延续到代替事故责任方,和受害市民进行赔偿谈判这一法律过程中。

  我想,我们都会不由自主地怀疑,当强大的公权坐在谈判桌一边,另一边的“个人”还有可能平等索取应有的利益吗?
  (来源:燕赵都市报 周晓翔)

  公众表达:家乐福为何在赔付中隐身?

  “11·10”重庆家乐福踩踏事故的死者杨素绣亲属代表许生与重庆渝北路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人就死者的赔付问题进行了第一次磋商,但赔偿数目双方差距太大,赔付工作陷入僵局。此事件的另外两位死者的赔付由天星桥街道办、社区来负责,在第一次协商中也出现分歧。(11月13日《新京报》)
  
  在重庆家乐福踩踏事件造成3人死亡,按照法律规定这3人的亲属有权获得相关赔偿。既然是首次磋商,那么在赔偿数目方面出现分歧并不奇怪。让人奇怪的是,与死者亲属进行磋商的,并非事件的主角家乐福超市,而是街道和社区。街道和社区能够作为家乐福超市的代理人,与死者家属进行赔偿谈判吗?这显然是一个问题。
  
  街道是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在法律意义上代表地方政府。社区是基层居民自治组织,从一定程度上说它代表的是居民的利益诉求。在家乐福踩踏事件赔偿工作进入诉讼程序之前,街道和社区作为调解人进行居中协调,这是他们的角色本位。但是,他们如今却以家乐福代理人的身份与死者家属谈判,这显然违背了地方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应当承担的职责。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说,死者家属在谈判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政府可以作为代理人的话,他们应当是死者家属的代理人。
  
  家乐福作为知名的国际连锁超市经营者,理应有一个敢于负责任的形象。如果说踩踏事故的发生尚有偶然因素等可辩的托辞,那么事故发生后的认真整改、积极赔偿无论如何也不能含糊其辞。现在人们看到的事实却是,家乐福在事件赔付过程中悄然隐身,只有地方政府和自治组织在和死者家属讨价还价。街道和社区这样做是否公正,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人们从家乐福的缺席中,看到的只能是一种逃避的形象。
  
  事实上,整个赔付工作完全可以做得更好,赔付数目的大小并不是决定因素,起决定作用的反而是程序正义是否真正到位。家乐福在事件发生后,信任和依赖地方政府及自治组织的调解作用无可厚非,关键是它不能改变调停人的角色定位。家乐福必须亲自出面与死者家属协商,至少是其代理律师出面协商,这样可以从精神层面给死者家属以安慰。同时,对于赔偿额度的大小,双方自然可以请政府及自治组织进行居中调解。
  
  踩踏事件本来就是一个严重错误和悲剧,后续的赔付如果继续这样的错误,只能使悲剧越加严重。对此,当地政府、家乐福都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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