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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店招 加盟店支付华联10万违约金
发布时间:2007-10-10 | 信息来源:解放网

    华联超市将其店招许可给苏州的韩先生开店,由于韩先生未及时支付特许费且加盟店管理混乱,华联超市提出解除加盟合同并要求韩先生支付违约金10万元等。记者今天获悉,杨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韩先生停止以华联超市名义进行一切经营活动,支付所欠特许费及滞纳金,并支付违约金10万。

  2005年7月,上海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民韩先生签订加盟协议,约定华联超市同意韩先生以“华联超市”或“上海华联超市”为悬挂招牌开设加盟连锁店,韩先生应向华联超市交纳保证金2万元,并每季度支付一次特许权使用费4500元。若韩先生违约,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因韩先生未支付2006年度第三季度的特许使用费,华联超市发出催交函,向韩催讨所欠的1.1万元特许使用费及逾期付款滞纳金112.5元。同年11月16日,华联超市又向韩先生发出整改通知,提出韩先生的加盟店在经营中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因韩先生收到整改通知后,未予以改正,华联超市于今年1月函告韩先生,解除双方加盟协议,并取消华联超市宝南加盟店使用“上海华联超市”品牌的授权,韩先生应向华联超市交纳10万元的违约金。

  由于之后韩先生未向华联超市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仍在以“华联超市”的名义经营,华联超市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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