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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封杀零售商促销“最终解释权”
发布时间:2007-08-22 | 信息来源:联商网

  昆明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昨日(8月21日)通报,《昆明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出台了,今后我市各县市区商务、工商、公安、发改委、国税等部门将据此规范零售促销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过去零售商在促销宣传中“保留最终解释权”字样满天飞,阻碍消费者维权的不利局面将告破。新实施细则不仅取缔零售商促销“最终解释权”,更严格规范促销时间、内容、方式等,过去一年365天挂满“促销牌”的欺诈促销方式将立行禁止。

  新产品促销最长15天

  新产品上市,可以在我市特定卖场开展促销,促销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期满后必须恢复原价。按原价销售最短不得少于15天,且应有原价销售一定批量的记录。有关人士介绍,此举将保障促销新品真实,杜绝一般商品打着“新品”旗号蒙骗消费者。

  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时间不得少于3个营业日,且要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促销时间不得超过15天。零售商不得在促销前15日内提高商品价格,“先涨后跌”虚假打折促销。

  不得以虚假的清仓、换季、拆迁、歇业、转行、破产、最后几日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零售商确实发生清仓、换季、拆迁、歇业、转行、破产等事件,需要开展促销活动的,促销时间不得超过30天。

  生活必需品严禁限时促销

  《细则》特别规定,昆明零售商不得开展粮、油、盐、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限时购物活动。密切关系民生的生活必需品价格必须真实,不能借“限时购买”达到“促销”目的。

  此外,零售商场常见的“市场最低价”、“全场n折”、“低价甩卖”、“n元起”、“n折起”、“巨奖销售”等语言不能再用于促销活动。促销中严禁销售和馈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无生产厂家、无厂家地址、无生产日期、变质、过期的商品,不得减少商品数量或重量。

  同时特别规定,“原价”指零售商降价前7天内在本交易场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价格,如前7日内无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昆明市范围以外的成交记录不能作为原价依据,商品包装或标签上表明的销售价格如没有在我市的成交记录,也不得作为原价依据。

  零售商不得“保留最终解释权”

  市民连夜排队“烧头香”,最后仍无法买到商家促销宣传中的“百元彩电”,发生争执时却被商家一句“保留最终解释权”哽住脖子,类似这样的购销冲突在我市消费者投诉中早已屡见不鲜。

  《细则》就此明确规定:零售商不得在促销宣传中有“保留最终解释权”字样,并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向消费者做出任意解释。已向公众明示的促销规则、时间、范围等内容,不得在活动期间随意变更或终止,因不可抗外部原因导致的变更和终止除外。零售商也不得以促销商品为由拒绝退换货或为消费者退换货设障碍。因为消费者和零售商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零售商不是裁判,“保留最终解释权”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

  促销“忽悠”最高罚3万

  据介绍,零售商违反《细则》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则从其规定,由相关部门查处。没有规定的,按本《细则》查处,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可向社会公告。

  昆明市开通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举报电话:市商务局3167137、市工商局12315、市价格监督检查局12358、市国家税务局4122166。市民发现违法促销可以及时举报,各部门将为举报人保密。

  (来源:彩龙中国  作者:肖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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