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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购物遭遇搜查商场:只是核对小票
发布时间:2007-06-14 | 信息来源:新浪网

  顾客:购物遭遇搜查商场:只是核对小票
  事发某购物中心,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当事人称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本报记者马培贵实习生刘依霞
  市民余先生的妻子带着6个月大的儿子到福田区某购物中心购物,付款后却遭保安当众搜查。
  顾客:商场非法搜查
  余先生告诉记者,6月4日中午,他妻子抱着儿子到某购物中心购物,付款后准备离开时却被保安扣住。一位男保安问她付款没有,并要求搜查。此男保安不顾他妻子的异议,在大庭广众之下进行了搜查。赶到现场的余先生希望有关负责人能给个说法。争执过程中,此中心一经理声称只赔礼道歉,不接受其他的任何要求。
  6日上午,余先生和妻子再次来到该购物中心,一位经理表示同意道歉并给予1000元抚慰金,但需等到晚上。当晚8时,余先生和妻子到该购物中心,结果该购物中心经理却否认保安搜查过余先生妻子的事。余先生要求调出事发当天的录像来核实,但却遭到拒绝。
  昨日,余先生告诉记者,事情仍没进展。负责调解的民警表示,对方表示愿意“资助”他2000元,余先生对此予以拒绝。余先生表示,下一步,他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商场:只是核对购物小票
  6日,该购物中心所属的某友谊商业有限公司的袁经理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发当天他们的保安只是核对其购物小票与购物袋中商品是否相符,并没有搜身。袁经理表示,保安检查女顾客,确实给她带来不愉快。商场愿意给1000元以示安慰。针对顾客要求调看录像之事,他表示事发地点不在商场监控范围之内。
  律师:搜身可构成人身侵权
  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张国瑞律师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经营者违反此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如本案符合以上条件,顾客可以侵犯人身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超市赔礼道歉,如造成损失,可一并要求赔偿。(请余先生领取报料奖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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