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在家的李大姐每天雷打不动的一件事,就是和邻居们结伴,乘坐超市的免费班车到超市逛一圈,“逛逛超市,顺便买些打折优惠的东西,便宜又实惠”,李大姐这样说;
白领张先生一家每逢休息日总会开着私家车上大卖场“报到”,“平时上班没空,休息天到大卖场兜兜,吃、穿、用统统搞定,省时又省力”,张先生这样觉得……
李大姐、张先生的话,反映了现如今上海市民的日常生活早已和超市有了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在热闹、兴旺的大卖场背后,却发生着一件件看不见的冲突。
2002年至今,虹口区法院共受理超市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纠纷69件,其中今年1至4月受理纠纷9件。最新数据还显示,今年5月份至今,该法院又受理此类纠纷3件。
“近年来超市和供应商之间合同纠纷呈上升趋势,这将会给上海市民的生活带来哪些影响?”虹口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罗健豪回答:“超市和供应商之间为货款而发生的纠纷一旦处理不妥当,将会造成超市资金链的断裂,这种断裂一旦出现,超市或者倒闭,经营者或者卷款逃匿,供应商要么血本无归,要么到超市抢夺商品,消费者将无法再享有便宜、实惠、便捷的服务,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
超市大卖场频被告上法院
家乐福、世纪联华、华联吉买盛、苏宁……这些超市、大卖场近年来纷纷注册虹口区,随之而产生的超市和供应商之间的货款纠纷逐年增加。
记者了解到,虹口法院5年来受理的72起案件中,除5件尚在审理外,其余67起纠纷和解撤诉13件,调解结案30件,判决24件,服判息诉率为100%。
“67起纠纷争议的焦点是交易的公平性问题。”
虹口法院审理这些案件的法官们说:“之所以67起案件的服判息诉率达到了100%,是因为坚持了5项审判原则,即尊重经济规律、促进商品流通领域改革原则;保护合同约定自由、坚持商事审判特色原则;维护正当竞争秩序、禁止滥用优势地位原则;据实认定、分类处理超市各项收费原则和拓展审判效果、依法预防纠纷原则。”
但是,法官们也实事求是地对记者说:“审理超市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纠纷,过去参照的是本市《关于规范超市收费的意见》,现在参照的是国家商务部、发改委等5部委颁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这些参照的对象基本属于部门规章,虽然具有针对性,但层次太低,且存在难于操作等缺陷;超市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纠纷,特别是其中交易关系的公平性问题,迄今为止仍然缺少人大立法机关相应的专门立法。立法的不作为导致司法裁判依据缺乏针对性。”
超市供销合同“霸王条款”不少
“超市与供应商之间货款纠纷归根结底是利益分配问题。”
一位专事超市与供应商纠纷审理的法官告诉记者,生产商和供应商希望自己的产品进入超市的销售渠道,以便引起顾客的注意并刺激顾客的购买欲望,而超市则因此要求生产商或供应商支付相应的费用,比如所谓的通告费、进场费、返利、帐期、押金等等。
记者随手翻阅了手边某区内三家超市《收费情况一览表》,结果发现三家超市的费用名称包括:折扣、进场费、新品上架费、堆垛费、端架陈列费、门店店庆、门店翻新促销,等等,名目繁多,共有16项;收费也名堂多多,有进场费8万元、每家门店3000元,有海报制作每家门店2000元—3000元不等,有新店开业每个门店1000元—5000元不等,外加400元—600元的祝贺条幅费,等等,各家超市收费还不相同。
“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折射出处于优势地位的超市滥用了自身的优势,造成了供应商的无奈。”说这番话的法官还告诉记者,超市滥用优势地位还表现在单方面格式化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某超市的《供销协议》中,至今还公然附有早已被《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取消的“无条件返利2%,最低不低于5000元”的条款;
某大型连锁超市与一供应商之间的《委托销售协议》约定:供应商承诺给予最优惠的价格,如高于供货给任何第三方的价格,视作违约,供应商应补偿差价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
某超市与供应商的《供销协议》约定:“需方可在货物发运前全部或部分取消订单”。如果“在促销活动中因供方原因造成商品缺货,需方有权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供方承担,同时供方支付需方订单金额10倍的违约金”……
“这些约定使得合同双方中利益的天平明显偏向了零售商,其超出公平、合理范围的收费及其他交易条件,实质上是借机向供应商转嫁了经营风险。”
供应商与超市之间的货物买卖是一个滚动、累积的交易过程。“零售商往往借此条件,以种种理由拖延货款,或以各种方式从货款中扣款。某些零售商未建立严格的收、验货制度,一旦因自身保管不善而出现商品丢失、破损,就借无条件退货等约定转嫁损失。”在法官眼里,超市的这种行为也是滥用自身优势地位的表现。
供应商指责超市收费却不提供服务
虹口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
几乎无一例外,超市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纠纷,原告均为供应商,被告全是超市;
几乎无一例外,超市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纠纷,原告索要被拖欠的货款,而被告则声称:扣除七费八费,供应商还拖欠钱款;
几乎无一例外,超市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纠纷,原告供应商总是喊冤:超市收取了种种费用,提供的服务有的不到位,有的根本就没有。
某食品公司正在诉某大型连锁超市的货款纠纷一案中,虽然案件审理时双方对货款与退货基本达成一致,但原告对被告的堆台服务费98000余元(即超市将供应商的产品堆放于商场中比较重要、醒目位置而收取的费用)不予认可,认为超市并未提供相应服务。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单据中相当部分堆台日期不明确,也无原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或签字的人员不是原告员工。原告据此提出,超市收费程序不规范,没有体现收费与服务的直接关联性和比例对应性。
超市收费过高消费者最终吃亏
不要以为超市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仅仅事关超市和供应商,事实上,一旦超市收取的费用过高,超过公平合理的范围,那么最终倒霉的,还是广大的消费者。
影响商品质量:某些中小规模的供货商无奈向超市交付高额通道费后,为弥补利润损失,有可能通过提高价格或降低质量的方式将损失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据媒体报道,一家服装厂去年上半年向一家超市交纳了23万元各种费用后,超市高额的费用让这家公司的业务报表不大好看。于是,该公司悄悄调整了在这家超市所售羊毛衫的质量,原来70%的羊毛含量降低到了50%。
影响售后服务:基于经营风险的分担,超市向供应商收取合理通道费具有一定的经济合理性。然而问题是,许多超市滥用交易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所收取的费用已大大超出了合理的限度,转变为向供应商转嫁经营风险。超市在保证只赚不赔的前提下,肆意占用供应商资金、损害供应商利益。更有甚者,将向供货商的收费作为流动资金,一旦资金链发生断裂,便关门歇业或携款而逃,不仅造成供货商哄抢货品的超市“黑洞现象”,还严重影响到了普通消费者所购商品的售后服务,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01年4月,北京“城市之光”超市倒闭,遍布京城的20多家门市人去楼空,400多家供货商总计1000多万元贷款变成废纸一堆,很多消费者的售后服务无法得到保障。“城市之光”的前车之鉴,其它的超市应该引以为戒。
超市“通道费”亟待规范避免纠纷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各种费用,统称为“通道费”。
既然因为“通道费”的存在惹出这么多的麻烦和烦恼,那么是否应予取消?回答是“不”。一份来自上海连锁经营研究所的报告,在详细分析了“通道费”对社会的影响后认为,通道费的存在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并不大,既没有推高物价,也没有阻碍产品创新,甚至在收取通道费之后,超市的销售价格还有下跌的趋势,这对消费者而言无疑是“利好”消息。
就是受到超市“通道费”负面影响的小供应商,他们也认为,虽然“通道费”存有负面影响,但还是不能否认其积极的一面,因为这可以促进大型生产企业与现代流通企业的发展,并提醒社会不能一味保护落后企业。如果仅仅为了保护部分中小企业而执意取消“通道费”,结果可能导致超市通过不断压低供应价获取收益,可这并不利于整个社会福利的提高。
据此,无论是超市抑或是供应商,乃至司法实务部门或理论部门,还有平民百姓,都认可“通道费不能被取消”一说。但是面对零售商家利用其优势地位滥收“通道费”的现实,面对不断增加的超市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面对社会稳定可能会受到影响的担忧,我们又该怎么办?
“当务之急是应当通过权威部门,如人大进行立法规定,或司法裁判尽快对通道费加以界定与识别,以此对是否滥用优势给出较为确切的评判标准,以保障超市和供应商签定合同的合理性与执行力,使得收费透明,减少因毁约、拖欠款项或霸王条款制定而引发的纠纷。”
实务部门和理论部门的有关人士指出,超市与供应商的合同纠纷原因多样、情况复杂,“但是,对于合同纠纷,忽视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领域相关规则,仅仅就法学角度进行探讨是不充分的、容易误导的,甚至是错误的。”
有识之士认为,“惟有从经济学与法学相结合的理论研究角度出发,逐步深入研究超市与供应商之间交易关系的公平性问题,探寻经济纠纷背后的经济规律,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平衡交易双方的利益,才是对通道费给予关注的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