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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超市购物寄存手提包 不慎丢失超市有责
发布时间:2006-07-18 | 信息来源:大连日报
  消费者在超市购物,在寄存处寄存了手提包,没想到,买完东西转身出来领包,却发现包不见了,而超市却要把责任推卸出去。最终在沙河口区消协调解下,消费者获得赔偿。

  7月14日,消费者于女士到沙河口区某超市购物,在进入卖场前将手提包寄存在了超市寄存处,并领了号牌。半个小时后,于女士拎着采购的物品到寄存处领取手提包,服务员找了半天却告诉于女士包不见了。超市表示可能是因为人多,服务员一时疏忽给发错了,并表示要报警。于女士认为自己的手提包是在超市丢的,超市提出报警明显是在把应承担的责任向外推。于女士提出超市应该承担自己的损失,手提包加上包内的物品共计600元,但却遭到超市拒绝。

  消协认真调查了事情经过,根据《消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保证服务质量,消协认为超市的做法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消费者的物品是按照超市要求在超市寄存的,超市就应该为消费者保管好。出现丢失情况,超市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通过报警把责任转移推卸出去。于女士要求超市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要求是合理的。在消协调解下,最终于女士获得超市550元赔偿。

  沙河口区消协提醒:进入各商场、超市促销旺季,消费者在购物时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如果有贵重物品最好自己随身携带,避免出现问题时赔偿有争议;在存包时,要叮嘱营业员把自己的物品放好;经营者要加强责任心,出现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内妥善处理,不要把责任推卸到其他部门或机构,给消费者维权增加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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