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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九成多超市供货商细说“四大问题”
发布时间:2004-08-26 | 信息来源:福州晚报
  福州市九成多供货商认为超市提供的格式合同不公平,导致供货商无利可图,最终倒霉的还是消费者。
  
  福州市供货商协会最近一次的问卷调查显示,我市93.7%的供货商认为目前超市、商场提供的格式合同不公平,91%的对合同履行不满意。100%的供货商认为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格式合同的监督,杜绝霸王合同,限制超市、商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对供货商的剥削性、掠夺性强制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

  调查发现,目前超市与供货商之间存在4大问题。

  格式合同:供货商的“卖身契”

  在目前供大于求的市场状况下,广大供货商不得不与超市签订超市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供货商称这种合同是“卖身契”:超市拥有很多的权利,承担极少的义务,而供货商则相反。供货商“不进超市是等死,进超市是找死”。据了解,格式合同除了约定供货商要向超市交纳高额的进场费、堆头费、节庆费、宣传费、年终保底费外,供货商还要货品自己送,促销员工资费用自己出,搞活动要提供折价商品,超市销售完不成指标要供货商买单等等。

  据一家供货商企业介绍,由于苛刻的格式合同条款,该企业从2002年9月到2003年3月间,向某超市送货共计9.17万元,其中交纳的进场费、过节费、店庆费、新品折扣搭赠费达2.2万元,占了总货款的24%,而收回的货款只有4.98万元,其余的货款被超市以各种理由占用和拖欠。据介绍,由于供货商无利可图,他们只能把商品价格提高或采用其他手段,将超市盘剥的各种费用转嫁给消费者。

  合同外收费:超市随心所欲

  除了按格式合同约定供货商要交纳各种费用外,超市在合同外的各种乱收费也是随心所欲。据我市一家供货企业介绍,在同某超市合作的一年时间里,超市向该企业索要的合同外收费就达7万多元,其中有商品损耗费5000元,灯箱费2万元,促销员管理费2000元,店庆、半年庆1万元,超市人员春节活动费3500元,断货迟送一次罚款2000元,超市低价促销后商品余货供货商必须以正常价购回,花了2万多元。

  货款结算:弄不好血本无归

  由于地位的严重不平等,在约定的日期结算货款时,超市往往以各种理由拒付,一再拖欠;有的超市甚至恶意圈钱,卷款之后“一夜蒸发”。对于超市的不诚信行为,供货商常常以停止供货、撤货相对抗,甚至串联其他供货商采取过激行为催要货款。

  据了解,华榕超市倒闭后,供货商向法院提出的货款诉讼达1160多万元,但能够得到执行的,只有4%左右。大华都超市关门后,供货商提出的货款诉讼也超过了1千万,由于其被冻结的资产还不够偿还银行贷款,供货商只能是血本无归。去年底关门的久佳超市,曾承诺1个月内还清所欠货款,可是直到今天仍有一些供货商一再催款仍没有拿回自己的钱。

  据介绍,由于超市的进入门槛很低(商业零售的注册资本只要30万元人民币),所以一些超市经营者玩的是“空手套白狼”的把戏:筹备期间就要求要入市的供货商垫付各种费用,然后通过不断开店不断收费进行敛财。有的超市占用的供货商资金是其注册资本的几百倍,一旦有人卷款逃走,超市关门,剩下的只有超市租赁来的经营场所而已,供货商拿不到一分钱。

  监管缺位:商业腐败滋生

  由于很多超市、商场管理机制混乱,行业行为缺少透明度,致使商业贿赂风行。有的超市采购人员在进场费、订货数量及商品价格等方面做文章,大肆向供货商索要贿赂。一些超市管理人员随意对供货商罚款,对自己经营亏损部分明目张胆地要供货商承担,超市丢失了货品也要供货商负责补损,否则,超市工作人员就以强制撤柜、停下订单等方式进行报复。据福州市私营企业协会副秘书长林英介绍,超市与供货商之间的上述矛盾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的普遍性,而今年12月11日前我国的商业零售业将全面对外开放,新一轮激烈的竞争即将展开。采访中,我市很多供货商都希望工商、商贸等有关部门能加强对格式合同的审查,做好商业网点的合理布局,建立超市的准入、退出及监督机制,为经济流通领域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使我市商业流通业呈现出“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的欣欣向荣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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