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供货商再诉人人乐“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04-08-12 | 信息来源:华商报
继半个月前全国首例供货商状告超市“霸王条款”案后,昨日,又一家供货商将人人乐告上法庭,请求法律制裁“霸王条款”———因人人乐提出所谓“虚库存”,造成损失9896.30元。
供货商西安市大桥工贸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上称,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8月底签订“商品代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销售系列日化产品,原告按照合同如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截至2003年8月28日总计供货金额44520.18元,期间退货金额22780.82元,被告已经付款11843.06元,尚欠货款金额9896.30元,合同履行期满后,被告通知原告办理清场合同,而此时,被告却突然提出要求原告支付4500元的“虚库存”。
和原告提供的一厚沓详尽丰富的各类单据相比,被告提供的核心证据是一张由人人乐公司制作的“供货商会计资料表”。对这份没有双方签字的证据,雁塔区法院法官要求其出示双方合作的具体单据。被告律师辩称,他当日早晨才接这个案子,时间仓促,且原始单据非常庞杂,调查起来很麻烦,他会很快查出补充的证据,并要求法庭延期审判。法庭宣布休庭。根据法律规定,人人乐必须在8月20日之前提供补充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