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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供货商怒告西安“人人乐”购物广场
发布时间:2004-07-07 | 信息来源:三秦都市报

  所有费用供货商支出,所有风险供货商承担,面对零售商的“霸王条款”,不堪忍受的广州某化妆品厂昨日把西安人人乐购物广场推向被告席。

  人人乐的费用多如牛毛

  忻先生是广州市某化妆品厂的厂方代表,据介绍,西安人人乐购物广场开业之初,深圳总部曾多次邀请厂方为西安供货。从2000年12月1日和西安人人乐签订供货合同以来,化妆品厂便不断地为西安人人乐支出各种名目繁多的费用。

  产品进入西安人人乐购物广场,必须支出每年2000元的进店费;除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外,凡有大小节庆,人人乐每月都会从货款中扣除500—2000元的节庆费;不论开几个分店,每家店庆必须随1500元的份子;虽然实行代销,没有确定销售额,人人乐财务人员每月都截留200—2000元的销售奖励;即使供货商为人人乐配备促销人员,也要支付一笔促销管理费。与此同时,合同续签费每年3000元;商品陈列费1500—3000元,新品进店费每个300—500元……多如牛毛的费用,这些都要供货商无条件支出。

  供货商承担经营风险

  忻先生气愤地告诉记者,按照供货合同,西安人人乐几乎所有的经营风险都让供货商承担了。供货商按厂价为人人乐供货,人人乐再加价卖给消费者,即使供货商负责促销,人人乐每月的返利照扣不误。西安人人乐如果发现供货商的产品在别的卖场销售价格稍低一些,会无条件单方终止供货合同,所收费用一概不退。

  西安人人乐解放路店开业时,忻先生被迫赞助了8000元的产品,人人乐只是打了一纸白条。在人人乐的促销打折中,造成的损失最终也要转嫁到供货商头上。

  7000多元丢失了?

  从2000年12月到2002年6月,广州某化妆品厂与西安人人乐一年半的供货合作中,竟然产生了7000多元的虚账。

  忻先生介绍说,化妆品厂共为人人乐供货32万多元,有人人乐的收货凭证。到目前为止,除退货、返款、调价外,人人乐仍欠化妆品厂1.2万多元的货款,但是人人乐以7000多元产品丢失为由,只能清欠5000多元货款。依据是当初的供货合同:商品损耗、丢失等由供货商承担。

  “霸王条款”无法律效力

  不堪忍受的广州某化妆品厂终于忍无可忍,昨日一纸诉状把制定“霸王条款”的西安人人乐起诉到西安市雁塔区法院。

  据广州某化妆品厂代理律师、西安市碑林区张宏发律师事务所潘枭雄介绍,人人乐的供货合同第七条规定:由于商品损耗、被丢等原因,导致账实不符,清场时原则上损失由供货商承担。但是《合同法》第四十条明文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格式条款合同中减免自己的义务,加重对方的义务,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

  潘枭雄律师告诉记者,昨日上午,雁塔区法院已经受理了该化妆品厂状告西安人人乐购物广场的诉状并立案,择日将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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