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音乐 这张单如何买?
发布时间:2004-10-28 | 信息来源:海峡都市报
话题背景
近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简称音著协)打算在福州设立办事处,以负责向商家收取背景音乐使用费(见本报23日A4版报道),因此备受福州商家关注。
买唱片后播放再收钱算不算重复收费?
主持人:各地商家与音乐著作权人站在不同立场,对播放背景音乐是否要付费存在争议。你们对这件事有什么不同的看法?
翁海辉:从知识产权角度来说,作为一名音乐人或音乐制作公司,收取一定标准的版税,对这一点我是理解的,也是赞同的。但是如果直接向商家收取播放背景音乐的钱,我认为不可取。作为商家,他是向正规音像公司购买CD、碟片,是一种付费行为,既不属于偷录又不是买盗版碟。如果这时再向商家收取背景音乐的钱,这就成了双重收费。如果说中音著协要到福州来收费,我想,商家完全可以从此不播放背景音乐,而是选择播放电台音乐或商家自行刻录原创音乐来播放。
李锦仓:商家交纳背景音乐使用费,还不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将这笔费用摊到商品或服务上,吃亏的还不是消费者。作为一名消费者,我有权质疑,这个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是不是经过审批。况且,音著协在福州设立办事处,几位工作人员也很难解决收费问题。税务部门有成千上万的工作人员,但偷漏税仍难以杜绝。
温树铨:200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可见,经营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付费是天经地义的事,而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授权管理的组织,可以行使收费行为。
祁黎华:音著协如果发现有商场侵权行为,可以用法律武器讨说法,比如向法院起诉或找版权机构投诉,要求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背景音乐的商家进行处罚。
马先生:商家该不该付费,法律已规定得很明确,这没什么可争议的;而且音著协是受著作权人的委托,行使收费权利的。当然,音著协在地方设立办事处,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起码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可以随时与当地的商家就收费事宜进行交涉。如果商家屡犯不改,办事处可以通过到法院起诉等法律途径维护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否则鞭长莫及。设立办事处总比没设立好。
怎么收,费用谁来定?
主持人:现在许多商家都提出,即便商家播放著作权人的背景音乐该付费,但标准究竟谁说了算?毕竟音著协不是物价部门,也不是其他主管部门。而且,商场与卡拉OK厅等播放背景音乐的赢利比例也不同,那各种不同情况之间收费标准又如何区分?
翁海辉:背景音乐收费的标准,我认为应该区别对待。一些商家、超市等播放背景音乐,是以美化购物环境为目的,而不是靠背景音乐来直接谋利,音乐在商家的经营行为中所占比例非常小。但是如卡拉OK厅、酒吧等场所,播放音乐与它的经营直接相关,可以说这些场所是直接利用音乐来谋利的。那么,这两种情况,如果按同一种收费标准来收,我认为对商场、超市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
祁黎华:近日,国家版权局起草的相应管理办法已经上报审批。如果通过,这一办法将对集体组织的管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收取等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
陈德辅:既然宾馆用了人家的背景音乐,当然就该付费,但作为旅游协会的负责人,我不得不考虑宾馆的利益。以福州为例,多数的宾馆效益不佳,如果一年交了几万元的背景音乐使用费,肯定吃不消。所以音著协还得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看待这个问题。
马先生:并不是什么商品定价都应由国家部门来定价,你说大到汽车、房子都是市场定价的;背景音乐的使用费也应该由市场定价。如果商家不同意这个价格标准,可以选择不播放;也可选择与音著协就价格进行商议;中音协制定的标准只是参照系而已,不少商家用比这个价格低得多的标准签了协议。另外,商家所提出的酒吧播放背景音乐的付费标准与普通百货商场的标准能否区别对待,在这一点上,音著协已作了区分。
无著作权人的音乐是否付费?
主持人:如果商家播放的只是民歌等简单翻制的背景音乐,是否该付费?
李锦仓:有些音乐人可能将民歌稍加整理翻唱,就说成自己创作的歌曲,对此外行的商家怎么懂得这些音乐人是否有著作权?即使被蒙也不知情。
祁黎华:当然,对于没有独创性的音乐,音乐人只是简单地翻录,音著协是无权代其收费的。对于是否是独创性的音乐,独创性的程度有多高,要加以甄别,这是一个专业的事情。
马先生:音著协收取费用的曲目只包含《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如果商场只放像《茉莉花》这样的没有著作人的曲目是不会收取费用的。
(本报记者 关永辉/李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