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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相关法规
发布时间:2011-09-30 | 信息来源:法律法规
 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镜木⒉莆窕蛘叨愿霉局と氖谐〖鄹裼兄卮笥跋斓纳形垂男畔ⅲ谀恍畔ⅰ?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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